英文版序
- 📌 我的孩子Anne和Joseph对本书完全没有贡献;相反,他们还使本书的写作速度减慢了不少。但他们给了我在书本之外的另一种生活,使我的生命变得更为丰富多彩。同样的话,也可用在我的兄弟Andy身上,他通过提醒我绝大多数人们并不会将他们的时间耗费在诸如18世纪的中国法律之类的艰深知识之上,来帮助我客观地看待事物。
- ⏱ 2024-01-15 21:10:05
第一节 论题
📌 高罗佩(R.H.Van Gulik)便写道:“随着明朝的覆亡,朝气蓬勃的男女们之间那种精力充沛的享乐逐渐褪色,无拘无束的精神不复存在,性成为一种负担,而不再是一种生活享受。”高罗佩十分推崇的那些风光旖旎的春宫画,此时被禁欲清教徒式的儒家教条所取代。另有一些学者主张,怀有“同性恋憎恶”的清朝,摧毁了那种宽容同性之爱的古老文化,修订了针对强奸的法律以便能更有效地压制女性,结果造成那种精致的名妓艺术走向没落,并颇为成功地以崇尚女性贞节的国家意识形态,取代了“那个讲求实用、对性享受之风的追求大行其道的世界”。
- ⏱ 2023-06-16 22:55:05
📌 良民和精英阶层的女子须保持绝对的贞节,良民身份的女子若与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这历来都被视为严重的罪行。贱民则并不被期望须遵从此一标准。更准确地说,贱民没有资格遵从此一标准。主人有权享用其女性奴仆的性服务,而无论该女子是否已婚。这是法律明确予以认可的事实。在此领域中,唯一会被视为犯罪的,乃是与他人所拥有的女性奴仆发生性关系。这项罪行所冒犯的,并非该女性奴仆本身,而是她的主人。尽管如此,这种罪行所受的惩处也相当轻微。贱民男女之间虽同样禁止私通,但相关的惩处较之于良民间的通奸要轻。
- ⏱ 2024-01-15 21:12:26
📌 当贱民身份的男子“犯上”而与比其身份等级要高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特别是当这名女子是其主人家中的成员)时,他所应受到的惩罚,要远比良民之间犯奸(更加不用说是贱民之间非法的性关系)所受的惩罚更为严厉。
- ⏱ 2024-01-15 21:13:08
📌 乾隆朝的法律条文增订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其特征可被概括如下:
第一,全面禁止卖娼,并废除那些过去官方所默许的与性工作有关的贱民身份类别(例如“乐户”),这些人此后须适用良民女子的贞节标准与刑责标准。娼妓、为娼妓招揽嫖客之人(通常是娼妓的丈夫),以及那些因其身份地位而得以享受娼妓之性服务的良民男子,自此以后全被视为罪犯。
第二,主人能够享用的其女性奴仆的性服务,在范围上被大幅缩减,同时法律规定主人有义务为其女性奴仆适时安排婚配。相关的法令暗示,若主人想与其女性奴仆发生性关系,则须纳她为妾。这些法令与禁娼政策并行,使良民阶层的婚姻规范和贞节规范在适用范围上延伸至女性奴仆,将禁止婚外性关系的法律之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女性。
第三,清代的立法者加重了针对“和奸”的基本刑罚,但同时放宽了丈夫因发现其妻子有奸情而杀死奸妇(或奸夫)的免责条件。清代的司法官员均将卖妻视为通奸行为的一种(构成“买休、卖休”罪),即便在这种交易发生以前男女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奸情。
第四,清代的立法者对许多不同形式的“强奸”行为科以严厉的新刑罚。此方面被认为最严重的犯罪情形,不再是那种僭越旧有的身份等级界限的性侵犯(例如唐律中规定的男奴对其主人家中的女子进行性侵犯),而是变为来自家庭秩序之外的无赖汉对升斗小民家中的守贞妻女的玷污。大量的新措施,均被用于压制这些如今被预设为性侵犯者的“光棍”。
第五,明代便已开始禁止男子之间自愿发生的肛交行为,清代则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将同性强奸首度明确规定为犯罪(“强行鸡奸”罪),并处以严刑。- ⏱ 2023-06-16 22:57:05
📌 那些前例,官方对贞节的崇拜在此时期可谓急遽膨胀。雍正皇帝特意将旌表对象从精英阶层的女性转向贫寒人家的良民女性,着重表彰那些努力抚养其子女的贫穷的守贞孀妇。立法者和宣教者们创造出节妇烈女的新类型和侵犯女性贞节的新罪名;与此同时,用以惩治那些侵犯女性贞节的罪行的刑罚也大幅增多。
- ⏱ 2023-06-16 22:57:36
📌 从长时期来看,清末民初发生动乱的一个历史背景是,某种程度上受人口过密化和农业内卷化的驱动,很多小农的生存危机日益加重。缺乏娶妻生子所需的物质条件的男子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幅提升,并因此在社会的不断分裂中向下沉沦。至19世纪,不断增多的过剩男性人口,在贫困地区频繁引发各种小规模的暴力活动。裴宜理(Elizabeth J.Perry)指出,在淮北农村(当时这里可能有将近五分之一的成年男子终生未能娶妻),表现为诸如“掠夺”“防卫”等形式的暴力活动,在当地农民的生存策略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这些暴力活动有时甚至会升级为针对朝廷的公然叛乱。
- ⏱ 2023-06-16 22:58:36
📌 套用人口史学家泰德·泰尔福德(Ted Telford)的话来说,便是“适婚女性长期短缺,处于较低社会阶层的男性常常特别深切地感受到‘娶妻危机’(marriage crunch)”。尽管妻子短缺的确切程度及其原因尚有待进一步讨论,但当时应对上述生存危机的那些常见策略包括了杀死女婴、出卖妻女(她们由此成为娼妓、佣人、妾等)。这些生存策略造成两性比例的失衡,并使得不计其数的女性被排除在成为贫穷男性之妻的可能人选范围之外。有证据显示,杀死女婴导致性别比例失衡的现象,至迟可上溯至宋代。就算没有杀死女婴这种做法,长久以来精英阶层的纳妾习俗,也可能导致一些穷人难以娶到妻子(因为妾多来自比其丈夫更贫困的阶层)。到了清代,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至18世纪时,终生未能娶妻的男性人口比例开始显著上升。退一步来说,即便这些过剩男性在总人口数中所占的相对比例或许并未上升,但随着人口总数在19世纪中叶之前持续地稳定增长,其绝对数目肯定大有增加。
- ⏱ 2023-06-16 22:59:30
📌 18世纪清代的人口增长趋势,不仅意味着婚姻市场上的竞争加剧,同时也意味着无妻、无家、无财产的无赖汉群体在总人数上日趋扩大。这群人被排除在婚姻家庭的主流模式之外,也无法从规范性的道德秩序和社会秩序中获得显著利益,难怪清廷对这类人既惧又恨。事实上,正如孔飞力所强调的,对这一由流民所构成的社会底层感到焦虑的,并不限于官员群体;孔飞力所探讨过的那场妖术大恐慌,同样折磨着那些居有定所的普通百姓,体现出平民们对无赖汉们所造成的外来威胁亦深感忧惧。
- ⏱ 2024-02-28 22:06:31
📌 18世纪和19世纪那种热衷鼓吹女性贞节的程度,显示出道德秩序和社会秩序当时在社会经济现实的压力之下行将崩溃。对女性贞节的大力宣扬,以及旨在强化这种宣扬的相应立法,隐含着征召女性充当“道德警察”的意图,借以捍卫那种规范性家庭秩序的脆弱防线,避免受到来自清代社会底层当中人数日益增多的无赖汉们的攻击。
- ⏱ 2024-01-15 21:15:07
📌 我们在司法案例中所看到的,并非那些观戏捧角儿举止优雅的男子或者以侍童为娈童的纨绔子弟,而是乞丐、四处化缘的和尚、苦力之流间的同性性关系;后者很可能纯粹只是出于生存之需,而并非为了享受乐趣本身。
- ⏱ 2024-01-15 21:16:23
📌 司法案件记录展示了各种情形,其中包括:处于社会边缘的男性之间的同性结合;寡妇与其雇工之间不可告人的关系;某男子搬到某对贫苦夫妻的家中居住,以养活这对夫妻为代价,来获取该名妇人的性服务,从而形成“招夫养夫”的三角型性关系;一名或数名女子,在四处流浪的乞丐团伙中,与该群男子结成的搭伙关系。对这些人而言,上述这些被官方视为非法的性关系,囊括了构成非主流家庭模式之基础的共同居住、资源共享、情感纽带等因素,有时还包含虚拟的血缘关系。
- ⏱ 2023-06-16 23:00:53
第二节 资料
- 📌 清代县级衙门档案数量如此之少,证明了自太平天国至“文化大革命”这段时间里面,一波又一波的动荡在中国各地造成的破坏程度。例如我曾听人说道,太平天国的军队每占领一座县城,便会焚毁当地的衙门。前述现存三大档案的所在地均位于太平天国的军队未至之处,恐怕并非巧合。
- ⏱ 2024-01-15 21:16:51
第一节 “奸”的概念界定及其涵盖范围
📌 传统中国时期的法律专家和道德家们自古以来用于称呼性犯罪的那些关键词,均与政治方面的危害有着微妙的关联。比方说,“奸”字既可用来指“非法的性交”,也可用来指政治意义上的背叛,正如明清时期法典中那些禁止朝中“奸党”的律文对“奸”字的使用那样。背叛其丈夫的妻子被称为“奸妇”,而背叛君主的臣子则被视作“奸臣”。
- ⏱ 2024-01-15 21:18:26
📌 在西方法律传统中,即使是夫妻之间,采用某些特定的性行为方式,例如口交、肛交或股交,一般也受到禁止。与之构成对比的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当中,一种性行为的合法与否,主要取决于发生性关系者之间的具体关系,而非该性行为方式本身所具有的那种特征。
- ⏱ 2024-02-28 22:06:12
📌 汉文帝废除了宫刑以外其他所有的古代肉刑。关于汉文帝为何不废除宫刑,西晋时的官员张斐对此的解释是“以淫乱人族序,故不易之也”。易言之,之所以用宫刑对罪犯进行惩罚,是因为此类罪行在本质上紊乱了其他男子的血统并因而导致“乱”。此种罪行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威胁,使得即便像汉文帝这般仁慈的君主也认为应当继续保留这一肉刑。
- ⏱ 2024-01-15 21:19:52
📌 明清时期的法律专家们所引用的那些中国早期的典籍,指出了用以界定性犯罪的三大基本要素。第一,性犯罪是发生在异性之间的性交行为。第二,性犯罪是发生在为法律所认可的正统婚姻形式之外的性交行为。第三,性犯罪意味着外来男子对另一男子的血统的紊乱,并因此给整个社会秩序带来了威胁。
- ⏱ 2024-01-15 21:20:24
📌 淫人妇女,坏人闺门。”在这里,女性的社会身份是由她与其丈夫或父亲的关系来加以界定的,而禁止非法的性交行为之举,正是这些男性的利益(更大地来说,还有朝廷的利益)之所在。
- ⏱ 2024-01-15 21:20:46
第二节 父亲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权
📌 但是,唐律将男子在为其父母服丧期间使妻子受孕的行为视为一种犯罪,规定须对其处徒刑一年。《元典章》记载了一起发生于大德二年(1298)的案例。在该案中,一名千户在为其父服丧期间成亲,结果被以“不孝”罪罢职,并被强制与其妻离异。明清两代的法律也禁止居丧期间娶妻或纳妾,并对那些在居丧期间发生的犯奸罪行加重惩处
- ⏱ 2024-01-15 21:21:23
📌 在儒家所建构的家庭体制中,孝道是至高无上的“礼”。孝道甚至被认为应支配夫妻间的性关系,特别是当确保父系血统和延续祖先香火被当作此种性关系所宣称的目的之时,更是如此。一旦发生有损孝道的淫行,就算是夫妻间的性关系,也可能会被视为不道德的和有罪的。唯有恪守儒家尊奉的那种道德,而不是仅仅采用那些外在的礼仪,才能使性关系具有正当性。
- ⏱ 2024-01-15 21:21:57
📌 在明清时期的法律中,最能体现上述思维的,恐怕当属已订婚的男女在举行婚礼之前能否发生性关系的问题。清代援用了明代的一条“比附律条”,规定“男女订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在这一法律规定中,上述那种过早发生的性交行为之所以被界定为“奸”,并不只是因为此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之外,而且还因为此行为无视男女双方家长的权威。在中国古代,婚姻的正当性正是取决于男女双方家长的同意。
- ⏱ 2024-01-15 21:22:59
📌 后者强调,赋予性交行为以正当性的原则是“礼”,亦即子女对父母权威的顺从。这种对父母权威的顺从,甚至要优先于即将成婚的女子对其未来夫婿的顺从。
- ⏱ 2024-02-28 22:05:34
📌 实际上,中国帝制时期的法律并不对那些强迫其妻子与自己性交的丈夫们进行惩罚。西方的法律制度也采取了相同的立场,直到晚近才有所改变。
- ⏱ 2024-01-15 21:24:52
📌 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风俗习惯当中,缔结婚约的双方是新郎新娘各自的父亲(或代行家长之责的其他人士)。婚约的缔结,无须征得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中国古代和西方在婚姻传统方面的这种差异,在其各自采用的婚姻仪式上有所体现。从古罗马时代开始,新婚夫妇双方公开互换誓约就成了一种习惯性做法;而在中国古代,婚姻方面最典型的风俗则是将新娘送至新郎家中,新婚夫妇在男方家族的祖先牌位前面肃穆地行叩拜之礼。中国古代的婚姻仪式所象征的,并非个体灵魂在全知全能的上帝面前行使其自由意志,而是成年子女服从其家庭角色和孝道义务。
- ⏱ 2024-01-15 21:26:04
📌 在该案的案卷记录中,从头到尾皆未出现“奸”字,更遑论那个代表强行发生非法的性交行为的法律术语——“强奸”。由于王氏与任天福之间的婚姻是经过双方父亲同意的合法关系(该案的案情摘要在开篇之处便明确指出了此点),因此“奸”并非该案要考虑的重点。王氏的上述经历,只是为了说明这起命案的发生背景才被记录在案卷之中。任天福的上述行为,完全是在丈夫对其妻所拥有的法律特权范围之内。相反,王氏的反抗才属不当之举,因为其母为此受到牵连,并间接导致上述命案的发生。
- ⏱ 2024-01-15 21:27:26
📌 第一起案件中的妻子严重蔑视那些支配婚姻的道德标准,尤其是孝道。这种蔑视本身即应被视为犯罪,故而其夫感到愤怒乃至采取暴力行为完全正当,尽管将她杀死算是反应过度。乾隆皇帝将该男子的这种愤怒称为“义忿”,而“义”正是那种借以界定正当的性交行为的本质之所在。但在第二起案件中,那名丈夫的唯一动机是淫欲,而这一理由为婚姻关系所不容。于氏的确拒绝与其丈夫性交,但案情记录中并没有提及她有其他不顺的行为(若于氏还有其他不顺的行为,则理当会被详细记录在案)。还有,由于这一事件是发生在新婚之夜,于氏拒绝行房之举,或可更多地归因于其端庄矜持而非蓄意不顺。王添富这名成年男子在惩戒他的年轻新娘时应有所节制;他可以教导她如何履行妇道,而非将她折磨至死。我们应注意的是,乾隆皇帝的愤慨,与这起案件中丈夫违背其妻子本人的意愿或同意完全无关;激起皇帝心中怒火的,乃是妻子的过错和丈夫的暴行之间的那种极度失衡。
- ⏱ 2024-01-15 21:29:06
📌 明清时期的法律皆规定,若丈夫将正在与人私通的妻子捉奸在场,则可将她和奸夫杀死而无罪,但条件是须“登时杀死”。易言之,只要丈夫是出于“义忿(愤)”而杀死威胁到自己家庭和家族血统之根本完整的妻子,那么他杀妻的行为就有可能无罪。这是极少数允许皇帝以外的人有权合法剥夺他人性命的特殊情形。
- ⏱ 2024-01-15 21:30:07
📌 不过,审理此案的官员认为,尽管杨登高也举行了抬花轿迎亲、在祖宗牌位前叩拜等类似正当婚姻的仪式,但仍不具有对吴大女的法定权利。杨登高显然是想让吴家面对“生米已成熟饭”这一既成事实,故而在吴家告官之前先发制人。杨登高看起来认定吴英将宁可接受这桩“婚姻”,也不愿因控告他将其女绑走并强奸,而在众人面前蒙羞并使事情更加恶化。
此案后来在秋审时,杨登高最终被依“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律拟处以绞监候。- ⏱ 2024-01-15 21:44:45
📌 在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对与此类似的案件的判决,乃是取决于发生性交行为之前女方是否依照她自己的意愿而同意结婚。而在中国古代,最重要的问题则是女方的父亲是否同意缔结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约。只有女方父亲的同意,才能赋予那名丈夫以权利。但是,在中西这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中,婚姻的正当性皆决定了性交行为的正当性。女性本身对性交行为的感受,在法律上并无意义。
- ⏱ 2024-01-15 21:45:33
第三节 主人与其女性奴仆发生的性关系
📌 中国古代的法律专家们认为,所有的性交行为均带有等级与支配的含义,其基本模式为社会性别等级关系(男性在交媾过程中用阴茎插入女性的阴道,并借由此举征服女性)。因此,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都对男奴向上僭越身份界限而与其主人家中女性成员成奸的行为严加重惩。
- ⏱ 2024-01-15 21:46:58
📌 唐代至清代的律典均规定,若有此行径的女性当事人为家长的妻女、妾或其他期亲时,即使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也应被判处死刑。此类行为是由低身份等级的男奴针对高身份等级的主人家中的女性成员所为,违反了身份等级制度,因此这种性行为和社会性别方面的支配关系,乃是与“主流”的身份支配关系背道而驰。
- ⏱ 2024-01-15 21:47:36
📌 实际上,唐律的律文在言及主人与其家中女性奴仆发生的性关系时,所使用的字眼是听起来非常正面的“幸”字。
- ⏱ 2024-01-29 21:19:50
📌 当然,这一规定也暗示,那些尚未与良民男子订婚的奴仆之女,仍是其主人合法的玩物,“欺奸”她们并不算强奸。
- ⏱ 2024-01-15 21:48:03
📌 婢女的奴仆身份,使得她们不具备为法律所承认的那种贞节
- ⏱ 2024-01-29 21:20:16
📌 不过依照清代法律的规定,婢女一旦与其主人发生性关系,她便不再被视为一般的奴仆,而是主人的次等配偶,无论其主人本身对此承认与否。
- ⏱ 2024-01-15 21:48:26
📌 若主人和他家中的某位未婚婢女发生了性关系,则该婢女便自动成为他的家庭成员,至少在法律上被视为某种次等的妾。总而言之,这些清代的法令暗示,主人应尽可能避免与其婢女发生性关系,且要为她们安排适当的婚姻,除非主人自己打算纳她为妾。借由此种方式,那种“凡女必归于男为妇”的要求,在适用范围上被扩展至前所未有的程度。
- ⏱ 2024-01-29 21:20:51
📌 此外,在18世纪,当国家对贞节的崇拜被大幅扩展适用于那些身份低微的女性时,婢女、仆妇、“雇工人”之妻均获得了可被旌表为贞洁烈女的资格。
- ⏱ 2024-01-29 21:21:01
📌 乾隆五年(1740)时,这条律文已被如下新添加入内的小注做了修正:“如强者,仍按凡论,拟绞监候。”易言之,若强奸他人的婢女,则应受到与强奸良民妻子同等严厉的惩罚。这意味着贞节标准被统一适用于不同身份等级的女性。
- ⏱ 2024-01-29 21:21:16
📌 概括来说,唐律基本上是将主人要求自家的女性奴仆提供性服务视为主人因其地位而享有的特权,这种性关系不属于“奸”的范围,即便在对其加以称述时,也不使用“奸”字。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性关系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到了明代,这种性关系已成为一种灰色地带,尽管正式的法律并未规定须对此加以处刑,但诸如雷梦麟那样具有影响力的法律专家皆力倡须同样对这种性关系加以惩处。清代的立法者则开始将主人与自家那些已婚的女性奴仆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视为犯罪,其后又规定主人应当为其所拥有的未婚女性奴仆适时安排婚姻。
- ⏱ 2024-01-29 21:23:32
第四节 义绝:夫妻间道德纽带的断绝
📌 那种支付报酬以从某位女子那里获得性服务的行为,并没有被处以任何额外的刑罚;被惩罚的乃是那种与不特定对象发生性关系的淫行,而非这种用金钱购买性服务的行为。
- ⏱ 2024-01-29 21:24:29
📌 ,强制离异是一种严重的惩罚,至少对丈夫来说如此。在中国社会里面,结婚以往(可能现在仍然如此)被认为是真正成年的标志。而在贫苦农民当中,婚姻对男子而言是一种重要的身份地位象征,其象征意义随着妻子来源短缺这种状况的加剧而递增(因此,在不少卖妻案件中,是妻子更希望被卖掉,而非丈夫迫切地想卖掉其妻子)。受到此类法律影响的群体,是那些已濒临绝望而不得不考虑卖掉自己妻子的男子。一旦离婚,他们当中还有多少人能重新获得那些可供再婚的必需资源?
- ⏱ 2024-01-29 21:25:27
📌 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传统中国的法律专家们将其分为“天合”关系(例如父子关系)与“人合”关系(例如婚姻和收养关系)。这两种关系皆被认为以“义”为其本质。“义”是一种将不同的义务赋予人际关系双方的道德纽带。
- ⏱ 2024-01-29 21:26:24
📌 按照儒家所设计的蓝图,丈夫的职责是训教其妻,给她提供道德指引,并为她的行事划定界限。于是,上述律文所用措辞反映出来的图景便是,若丈夫纵容其妻在性关系方面滥交,则他便是失责。正是由于这种失责,该名丈夫丧失了继续拥有其妻子的权利
- ⏱ 2024-01-29 21:28:20
📌 也就是说,从本夫处买来一名女子为妻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正当的婚姻,因此,借由这种交易而发生的性结合,应被视为通奸。
- ⏱ 2024-01-29 21:29:24
📌 法律之所以规定遭到其妻背叛的丈夫不能将她嫁卖给奸夫,其目的在于对通奸进行惩罚,而不至于助长了通奸。丈夫拥有卖妻的权力,仅限于他对自己的道德权威加以维护的那些特定情形。若丈夫事后默许其妻子与人通奸,他便丧失了这种权威,进而丧失了决定其妻子命运的所有发言权。
- ⏱ 2024-01-29 21:30:51
📌 允许遭到背叛的丈夫卖掉他那位与人通奸的妻子,这种做法符合如下两种考虑:一方面,这使得丈夫能够收回其家庭当初为娶这名女子花费掉的一部分投资(原先支付的聘礼),以用于再婚和过上新的生活;另一方面,这也能让那名女子在另一个家庭中找到适当的位置(明清两代相当戒惧那些处于家庭体系之外的个体)。
然而从更根本的层面上讲,被允许的卖妻行为,看起来是建立在这样一种逻辑之上,即不贞的妻子可被当作奴隶或娼妓那般的商品合法售卖。- ⏱ 2024-01-30 21:36:32
📌 清代的州县官们将一切未积极强烈反抗的行为均视为默许同意。
- ⏱ 2024-01-30 21:36:56
📌 即便是在非法的卖妻交易当中,妻子同意自己被其丈夫卖掉,这也表明她在维护贞节的妇德方面有失。她随后与其他男子的性结合,只不过是再次肯定了这一点。
- ⏱ 2024-02-28 22:11:52
第五节 “凡女必归于男为妇”
📌 异性间的性行为是须重点监督的问题;在正当婚姻之外发生的性交行为属于犯罪,而用以界定正当婚姻的根据,并不仅仅是适当的婚礼仪式,还包含那些已被内化了的儒家道德伦理;“奸”罪的危险性,在于它象征着一种侵犯,即一名男子的血统被另一名来自其家庭之外的男子所紊乱。易言之,“奸”罪威胁到更高层面的家庭秩序乃至政治秩序。不当的性关系,对于父系家族及将自身视为家之扩大的国家而言都是一种危险。
- ⏱ 2024-02-28 22:06:47
📌 奸”并不包括那种如今被我们称为“婚内强奸”的行为。但女子之父的同意是使婚姻正当化的必要条件,因此借由有争议的或非法的婚姻而完成的性结合便构成“奸”。此外,在丈夫合法享用妻子的性服务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
- ⏱ 2024-01-30 21:39:21
第一节 对强奸罪受害者的资格审查
📌 强奸行为的本质性危害,被认为是玷污了受害女子的贞节,故而受害女子必须原本守贞,那样才有可能会因此被玷污,强奸也才会造成重大伤害。
明清时期之前的司法官员们可能均预设认为,强奸所造成的伤害大小,主要取决于受害女子以往的守贞记录。- ⏱ 2024-01-30 21:41:25
📌 我基本上赞同伍慧英的观点。她认为,清代关于强奸的法律“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贞节崇拜”,以实现“道学家们所憧憬的那种社会秩序”。
- ⏱ 2024-01-30 21:41:44
📌 明清时期的贞节崇拜树立了最高的贞节标准,即女子宁死也不愿和其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而受到玷污。
- ⏱ 2024-01-30 21:42:03
📌 在元代,强奸已婚女子或10岁以下的幼女,处绞刑(若受害者是10岁以上的未婚女子,则处杖刑及徒刑),若三名(或三名以上)男子轮奸一名女子,则处死刑。
- ⏱ 2024-01-30 21:42:46
📌 奉行婚姻家庭方面的那些道德规范,尤其是女性的贞节,这被视为“良”民在身份上的特征。更确切地说,良民身份甚至是女性立志守贞这项资格的先决条件。
- ⏱ 2024-01-30 21:43:28
📌 依据明清时期的法律,就算受害女子能证明强奸者使用了强迫手段而她本人当时也曾做过反抗,但如果她的贞节记录欠佳,那么即使控告成立,加害者也不会被处以法律中所规定的那种最重的刑罚——死刑。
- ⏱ 2024-02-03 00:50:16
📌 易言之,就此处谈及的法律规定而言,男性被认为不可能强奸过去曾与他“和同”发生性关系的女子,女方一旦做出同意的表示,便再也无法撤回。这种规定,与西方法律传统中旨在保护丈夫的“婚内豁免权”的背后理由颇为相似。
- ⏱ 2024-02-03 00:52:04
📌 很显然,身份低贱的守贞女子在被强奸时所遭受的玷污,被认为比不贞的平民女子被强奸时所遭受的更多,但比守贞的平民女子被强奸时所遭受的要少。
- ⏱ 2024-02-28 22:10:15
第二节 是否被男性性器官侵入下体至为关键
📌 “奸生子”的抚养责任全归其生父,即性犯罪的男方。作为外人通过性侵玷污了他人家庭之行径的产物,此类子女应被从其生母之夫所属的血统中剔除出去。同理,若妻子与人通奸或私奔,则其夫有权将她休退或嫁卖,而该女子也将丧失对其夫财产和子女的所有权利。
- ⏱ 2024-02-05 20:11:51
📌 若妻子在与人通奸时被其夫捉奸在场,则她的丈夫可当场杀死通奸双方而不受任何惩处。这些法律均是为了保护夫家的血统与宗祧,以避免受到来自其家庭之外的男子的玷污。
- ⏱ 2024-02-05 20:12:03
📌 从国家旌表仪典的角度来说,贞节是一个绝对且客观的条件,而非对受害女子之主观意志的微妙估量。一旦强奸的行为跨过“已成”的界线,那么无论该名受害女子以往的贞节记录如何清白,她的反抗之举如何激烈,或者强奸犯的暴行如何残酷,有多少名男子参与行奸而导致她被制服,这位女性受害者都无可挽回地被玷污了。这便是自16世纪初至19世纪初的明清政府用于决定可被旌表之资格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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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成”的强奸须是将阴茎插入阴道,但不必然要求强奸犯插入后射精。
但是,若是以阴茎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插入阴道,则不算强奸“已成”。- ⏱ 2024-02-05 20:14:04
📌 此案的判决显示,用手指插入女子的阴道,并不被视为强奸“已成”。尽管受害者的身体已为手指所“破”,但只要未被阴茎所“破”,则该女孩仍被视为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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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10岁以下女孩者处以绞刑,但当行奸男子系“年老者”时则有所例外,后者的处刑为杖一百零七并处以徒刑(不准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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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因为此案中并不存在加害者用自己的阴茎插入受害者阴道的情节,前述那名妇人在被沉塘之前所遭受的性虐待,只是被简单地解读成将她杀死的一种方式,而未被视为另一种特定的“犯奸”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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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阴道未被阴茎插入,即使女子在反抗过程中触碰到强奸犯的阴茎,也未必导致其贞节受到玷污。事实上,为了对烈女加以旌表,女子在反抗强奸的过程中与行奸者的阴茎有过触碰,甚至也可被解读为贞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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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阴茎必须插入阴道,才足以构成强奸“已成”,至于射精与否,则并非关键。阴茎插入阴道的那一瞬间,可以说是跨越了一道无法回头的界线。故而,对于明清两代高调举行的那些旌表仪式来说,这种阴茎插入阴道的行为,意味着受害女子的贞节业已遭到无可挽回的玷污。即使她在被性侵犯的过程中死去,也不可能被旌表为守贞烈女。而对于据以惩处此类罪行的刑事法律规定来说,那些造成此种无法弥补的伤害的罪犯,应被处以死刑。不过,至少在清代,以手指或物体插入女性阴道的行为,并不被视作强奸“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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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的阴茎被认为会造成某种特定的污染,足以毁坏女性阴道所具有的某种特定价值。对这种阴茎插入阴道之行为的焦虑,在中国古代无疑由来已久,并非明清两代的特有现象。在中国古代社会当中,很早之前便已存在对来自其家庭之外的男子紊乱自家父系血统的担忧,而女性的阴道被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的阴茎插入,将会造成受孕的危险。在中国帝制晚期,对女子贞节的强大执念,使得这种阴茎插入阴道的问题成为道德要求和政治要求所面临的攸关生死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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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强奸与和奸的对比
- 📌 由于邓娘妹显然在刚开始时并未反抗,此案不可能被视为强奸。既然她允许邓长陇脱掉她的裤子并将其抱至草堆上面,则造成她后来反对的唯一可能的理由,只能是她感到自己的下体疼痛。但当她感到下体疼痛时,可谓为时已晚。此时邓长陇的行奸之举已经完成,邓娘妹已失去贞节,她后来对此事的感觉也与法律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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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关于危险男子的刻板印象
📌 “光棍”是一个古老的词语,不过据我所知,直至17世纪后期,这一词语才首度出现于清代的法律话语之中。“棍”的意思是“棍枝”,可被引申为指那些无牵无挂之人(无“根”无“枝”)。此字既意味着缺乏社交关系,也可被用来形容由此导致的流氓行为。这种对“棍”字的早期用法,至少可追溯至唐代,当时用此字来指称那些衣衫褴褛、结伙斗殴的“闾巷恶少年”。“棍”字之前的那个“光”字(其意思包括身无长物、光秃、形单影只等),在这里则被用来强调贫穷和无妻。晚清时期的士大夫章炳麟将光棍界定为“凶人”或“无室家者”。总而言之,光棍就是指那些没有妻子、家庭或财产等牵挂,故而不易受到社会秩序和道德秩序之约束的男子。
- ⏱ 2024-02-05 20:25:41
📌 即便不是弗洛伊德学说的信徒,人们也不难意识到,清代法律文本中对“棍”字的频繁使用(“光棍”“棍徒”“恶棍”“淫棍”等),强化了这些无赖男子对于当时社会秩序来说乃是一种特定的阳具威胁的形象
- ⏱ 2024-02-05 20:26:14
第六节 结语
- 📌 女方须证明自己曾做“最大限度的反抗”,以向强奸犯表达自己“不同意”的意思。若她表达自己“不同意”的方式不够清晰,则女方就会被视为“自己也有过失”。此外,“受害者本人不贞,是妓女,或以前曾和强奸犯有过自愿发生的性关系,此类事实都是强奸罪的抗辩理由”。
- ⏱ 2024-02-05 20:30:50
第一节 论题
📌 乾隆皇帝应该算是最为固守满人价值观的清朝帝王,但他与咸丰、同治两位皇帝一样均有好男风的传闻。
- ⏱ 2024-02-05 20:32:12
📌 社会性别意味着社会等级的高低,且由于性行为中的角色决定了社会性别角色,性交行为可以说是支配关系在社会性别上的一种反映。当男性将自己的阴茎插入女性的阴道,他同时就在行动和象征意义上将她置于被支配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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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帝制晚期,人们普遍认为,若男子被鸡奸,则将极大地损害他作为男性所应具有的阳刚气概,故而那些被鸡奸的男子将要承受极大的污名。在由居有定所的小农们构成的社群中,由于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生存能力取决于婚姻、繁衍后代和小农经济,这种污名带来的影响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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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那些易受性侵的男性和危险的男性在司法中的刻板印象
- 📌 即便那位同意被人鸡奸的男子娶有妻室,其妻也不可能将他卖掉!)。对于那些因反抗鸡奸而死亡的男子,清朝政府也没有为他们安排类似定期旌表烈女的仪式。
由此可知,法律专家们看待男女之社会性别的方式截然不同。男性被认为不应脆弱、听天由命或有自杀的倾向;男性被认为不能将自己留作供某位合法的支配者泄欲的容器。男性被预设为不可被他人的阴茎插入自己体内,而应当是用自己的阴茎插入女性体内,亦即应当是在性行为中的主动方而非被动方。- ⏱ 2024-02-06 20:26:31
第一节 引言
- 📌 财产与性规范之间最基本的关联显而易见,亦即只有当丧夫的女子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时,她才有选择守寡的切实能力。因此,守寡成了精英阶层的身份象征之一,而在赤贫群体当中则盛行寡妇再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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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 自北魏以后,历朝针对一些暴力性政治犯罪的惩处方式,均包括将男性罪犯及其家中的成年男子处以死刑,没收其家产,将其妻女贬为奴婢,并让她们在官府的监管下从事性服务或其他娱乐性服务。这些女子(以及任何被免处死刑的年幼男童)被编入乐籍,并世袭这种身份。在某些时期,战俘及其家属也会遭受与此相同的厄运
- ⏱ 2024-02-25 10:00:51
📌 这种通过将罪犯家中的女性在法律身份上进行降等,并将她们贬为性奴隶的方式,来严惩那些男性所从事的政治性犯罪的做法,至少延续至明代。其中最恶名昭彰的例子,是建文四年(1402)明惠帝的叔父——燕王朱棣(后来的明成祖)所发动的靖难之役。在这场政变后,那些拒绝接受燕王提出的粉饰其篡位事实之要求的忠臣们遭到屠戮。在这些忠臣们的家族中,数以百计的男性亲属均受到株连,其女眷则被编入乐籍,被迫在官府的监管下操持各种丧尽颜面的技能来提供劳役,其中至少有一部分人被迫从事性劳役。
- ⏱ 2024-02-25 10:01:17
📌 在元明两代及清代早期,负责管理那些被贬为奴的乐户和官妓的机构是教坊司。教坊司隶属礼部,其主要职责是为宫廷宴乐和仪典提供乐师、舞者及其他的相关人员。明代在南京和北京均设有教坊司的分支机构。除了上述事务,教坊司还负责管理官妓,并向官妓们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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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法层面对不同身份群体的区分
📌 嫖娼也不同于与良民妻子通奸。具体来说,娼妓以出卖其肉体来维持生计,虽然受到鄙视,但仍属合法,而良民若操持此业则构成“奸”罪。
- ⏱ 2024-02-25 10:03:07
📌 明代的法律规定,隶属教坊司的“乐艺”和“乐妓”须穿着特定的服装,“不许与庶民妻同”。官妓须戴上绿色头饰。按照晚明时人谢肇淛对此的解释,“国初之制,绿其巾以示辱”。
清朝在顺治九年(1652)和康熙十一年(1672)先后颁布法令,也规定“优人”和“乐户”的家人须佩戴绿色头饰。中国俗语里面那种将其妻有不贞行为的男子称作他“戴绿帽子”的说法,正是源自这些法令,因为佩戴绿色头饰是娼妓之夫的明显标志。- ⏱ 2024-02-28 22:11:16
📌 就像前述通婚禁令中的情形那样,官吏和娼妓之间的身份地位差距太大,因而不允许两者之间有此种亲密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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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的阳具中心主义
- 📌 明清时期对“性”(sexuality)的规制,是以一种彻底的阳具中心主义(phallocentrism)作为其根本,亦即根据固有印象里面性行为过程中的阴茎插入行为来对“性”加以界定。交媾过程中的阴茎插入行为具有多重含义。其最基本的含义是,在那种男子被认为应对女子进行支配的婚内情境当中,这种行为使发生性关系的双方各自恰当地进入其作为成人的社会性别角色。由此推衍开来,在其他的情境中,阴茎插入行为也能够象征初次加入和支配关系。
- ⏱ 2024-02-28 22:08:08
译后记
- 📌 我在豆瓣上就经常看到,有些读者在评论翻译过来的西方汉学或中国学著作时,喜欢习惯性地来上一句诸如“老外写的东西,总觉得差了点意思”之类的空洞套话。
- ⏱ 2024-02-28 22:01:30
读书笔记
第二节 父亲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权
划线评论
📌 在这一法律规定中,上述那种过早发生的性交行为之所以被界定为“奸”,并不只是因为此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之外,而且还因为此行为无视男女双方家长的权威。在中国古代,婚姻的正当性正是取决于男女双方家长的同意。 ^225207353-7OfcAfYcd
- 💭 想到了订婚强奸案
- ⏱ 2024-01-15 21:23:22